【信息发布时间:2019-12-30 15:4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7〕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联合惩戒合力,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坚持合法合规、互通共享、联合惩戒、社会协同原则,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社会风尚,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港城创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超越法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坚持互通共享原则。打破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联合奖惩系统,实现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3. 坚持社会协同原则。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治理,通过总结、反馈、宣传等方式,扩大失信惩戒影响力和威慑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4. 坚持联合惩戒原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共同确定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
(一)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实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内容具体应当包括:
1. 对社会法人,公布案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撤销时间。
2. 对自然人,公布案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撤销时间。
人民法院要依法标明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严重程度及失信信息有效期。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市中级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联合惩戒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市信用办负责将法院上传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推送给联合惩戒部门。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联合奖惩系统,实现信息自动交换、应用、反馈。各部门、行业要力争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到部门、行业的行政业务管理系统中。
(三)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失信被执行人对惩戒措施持有异议的,可向实施惩戒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实施惩戒的部门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执行担保请求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失信被执行人向有关部门与单位提出解除失信记录或信用惩戒的,应当提交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后,及时予以办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五)实施联合惩戒。有关部门与单位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请求协助执行事项进行实体审查。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信息采集或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六)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共同确定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和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各部门的惩戒措施和操作流程,实施下列六大类联动惩戒措施:
(一)行业准入限制类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期措施,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基金、期货公司设立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审慎性参考;限制设立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发起设立新型金融组织;供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等。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供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时以及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等,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终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在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中作为审慎性参考。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记入检验检疫信用档案、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对从事食品、药品等民生行业从严审批,限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矿山生产、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行业,以及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限制发起设立社会组织,限制举办各类教育培训,限制从事物业管理行业,对从事文化、广电、旅游等行业从严审批,限制文旅企业资质认定。
(二)入职任职限制类。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限制担任融资性担保(再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生产、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限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新型金融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等,限制担任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等文化旅游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变更。将失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正为正式党员、晋职晋级,以及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享受优惠政策限制类。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限制措施,限制申请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用于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及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供享受优惠政策认定参考;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四)荣誉限制类。禁止参与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及示范创建活动等;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限制医师参与卫生系统评先评优等;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慈善类奖项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文明家庭、优秀个人、慈善类奖项等先进典型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荣誉称号或奖项的予以撤销;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现役、预备役军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五)特殊市场交易限制类。依法限制参与国有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权、排污权出(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限制使用、利用湿地;限制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资源;限制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对失信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限制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六)高消费限制类。对失信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住宿高档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购买、取得和开发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四、强化信息协查和联动监管
(一)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协助查找、控制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股票信息,协调各保险公司协助查询保险产品信息。协调各商业银行协助查询和执行金融理财产品、“保管箱”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查询身份、出入境证件、婚姻登记、住宿、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企业信用情况。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查询经营性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资质资格登记信息。查询律师、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查询医师登记信息,查询被查封车辆交通运行信息,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二)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联合公安、检察机关查询符合一定条件的手机定位信息;协助查询涉及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实名登记的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加强刑事惩戒力度,协助控制、查封、扣押相关车辆。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三)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日常监管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公示抽查结果,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失信被执行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党的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失信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失信被执行人为中共党员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党组织。要求失信人员制定还款计划,提供相应担保,督促落实,对有条件还款而拒不还款的失信人员,以及故意帮助失信人员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人员应一同追究其责任。
(四)公安、检察机关、法院依法履行职能。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五、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市级层面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市信用办、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处室,切实履职,加强沟通,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二)加强工作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有序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认定、公布、推送、通报、应用、惩戒、反馈等工作,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联合惩戒落到实处。鼓励各部门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基础上,结合各自监管领域、职权范围,拓宽思路、积极探索,依法创新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将业务系统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接共享,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审批和监管系统中,实现信息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强化政务“一张网”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嵌入式应用,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至各审批窗口,强化惩戒落地。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县区各部门每月向市信用办反馈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情况和联合惩戒措施实施效果,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工作,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市信用办和市中级法院负责统筹协调、督查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市信用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适时编制动态和发布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对于在工作中出现的推诿扯皮、不作为现象,由市信用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信用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大信用联合惩戒宣传工作力度,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案例等,扩大工作的影响力和警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