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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时间:2022-11-08 11:15:30
        • 来源: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一、基本信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委40号、41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下午14:00-17:00)。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518-85868120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五、办理材料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表、药学采购人员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培训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执业培训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药学部门负责人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培训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管理制度、如委托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暂无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十、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518-85868120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0518-8586801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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