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我市优化落实医疗保障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的要求,我市迅速优化落实相关医疗保障政策,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住院费用全部纳入综合保障
明确新冠住院医保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报销75%
明确新冠门诊专项保障报销比例。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
据了解,该政策通过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以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推动分级诊疗实施。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则按照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对非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临时纳入医保结算协议管理
非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结算协议管理。对具有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接诊收治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放绿色通道,按照医保协议管理要求,与具备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按规定纳入医保结算协议管理。
临时专项协议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至3月31日止;到期后,如自愿纳入基本医保定点管理,需重新向当地医保部门提出协议管理申请,并按规定接受评估。
“互联网+”医疗服务首诊纳入医保支付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市医保部门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有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做好异地就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结算工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异地住院费用发生地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全国跨省清算政策,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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