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7-00262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7-10-16 |
标 题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通告 | ||
文 号 | 连政发〔2007〕17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强化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通告如下:一、国家投资(包括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本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强化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通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一、国家投资(包括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法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国有人民防空工程实行有偿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所有者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二、申请使用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法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发生变更,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人民防空工程属国防工程,平时遇有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或战时紧急状态下,应服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四、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毁坏、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附属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降低防护能力。涉及拍卖、转让、出售或出租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时,交易人要及时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落实工程保护措施。
六、市区占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到市行政审批中心或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手续。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