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0-00405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0-03-10 |
标 题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连云新城海堤工程外侧部分区域进行增养殖及捕捞活动的通告 | ||
文 号 | 连政发〔2010〕3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新城建设是市委市政府为加快实施江苏沿海开发规划、提升我市核心竞争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为确保连云新城建设快速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禁止在连云新城海堤工程外侧8.16平方公里范围内进行增养殖及捕捞活动。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批准许可在此范围内进行增养殖及捕捞活动。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本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连云新城海堤工程外侧部分区域进行增养殖及捕捞活动的通告
连云新城建设是市委市政府为加快实施江苏沿海开发规划、提升我市核心竞争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为确保连云新城建设快速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连云新城海堤工程外侧8.16平方公里范围内进行增养殖及捕捞活动。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批准许可在此范围内进行增养殖及捕捞活动。对本通告公布前已在此范围内进行增养殖及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停止增养殖及捕捞活动。
二、对原在该禁止区域范围内从事增养殖及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增养殖及捕捞设施,逾期不清除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海监机构依法强行清除,并由原从事增养殖及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担全部费用。
三、市、县(区)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连云新城海堤外侧增养殖及捕捞活动的规划和管理,并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执行本通告。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所称连云新城海堤工程外侧8.16平方公里范围是指由以下经纬度坐标所封闭的区域,其位置坐标为:
1 34°47′51.12″ 119°16′35.20″ 7 34°46′35.81″ 119°20′1.58″
2 34°48′1.66″ 119°16′57.43″ 8 34°45′59.95″ 119°19′37.45″
3 34°47′58.84″ 119°17′1.30″ 9 34°46′34.35″ 119°17′51.14″
4 34°47′32.79″ 119°17′41.78″ 10 34°47′9.07″ 119°16′44.41″
5 34°47′9.94″ 119°18′26.25″ 11 34°47′51.44″ 119°15′44.84″
6 34°46′55.79″ 119°18′59.72″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