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9-00098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9-07-30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9〕9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本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委农工办 市人事局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7月)
尊重劳动模范的社会地位,关爱劳动模范的政治荣誉,切实提高劳动模范的生活待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成果的具体体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市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
“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县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按照苏政办发[2009]14号文件精神,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以每年每人3000元标准,按劳模总数的7%计提。该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省总工会统一拨付,市总工会统筹实施帮扶。
三、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企业在职、失业和已经退休的低收入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劳动模范,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劳动模范,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劳动模范,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分别由市及各县区总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享受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市及各县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二)低收入农民劳动模范。农民劳动模范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分别由各县区劳动模范所在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各县区民政部门核实后,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以上待遇的落实,以苏政办发[2009]14号文件印发时间(2009年2月4日)为准。省以上劳动模范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