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7-00186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03-22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17〕3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连发〔2014〕3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三定”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本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连发〔2014〕3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三定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按照三个必须及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规定要求,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
(一)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落实一岗双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各负其责。
(三)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
(四)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有关事故预防控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参与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
(五)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一票否决等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五)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各类次生、衍生事故的防范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3. 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4. 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审批核准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工作。
5. 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处理涉及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全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承担市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实施全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相关制度,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隐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 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 支持工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3. 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工作。承担化工项目投资备案、产业政策审查、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规范化管理等工作。严格重点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引导和实施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承担小化工整治有关工作。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4. 承担全市铁路监护道口的改造、管理和安全工作,会同铁路部门做好全市专用线共用管理工作。负责民用船舶工业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军工电子行业管理。负责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 监督、指导电力行业(含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三)市教育局
1. 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 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 指导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对校车的安全管理。
4. 承担校舍安全工程日常工作,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5. 指导学校加强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学校实验室和校办工厂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市科学技术局
1. 负责督促指导科研院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 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市公安局
1.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 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3.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 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 负责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依法督促和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入市级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6. 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组织或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六)市监察局
1. 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2. 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督促落实。
(七)市民政局
1. 负责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婚姻、殡葬、救助机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指导、督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参与相关事故的善后处理、社会救济、安抚工作。
(八)市司法局
1.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 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以及职责范围内相关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财政局
1. 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或奖励。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 制定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实施国家相关工伤预防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伤预防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 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
4.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制定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5. 负责相关人才、就业招聘会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1. 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
3.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4.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二)市规划局
1. 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项目选址工作中实施规划控制,对主城区新建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2. 指导、监督城乡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的衔接,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建设项目规划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3.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包括道路、管线、桥梁、涵洞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十三)市城乡建设局
1. 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2. 监督、指导各县区(管委会)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履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市村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的安全工作。
3. 负责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分包、发包行为。
4. 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行业安全和应急管理。加强有关建设项目施工环节的安全把关。监督检查所辖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地下管线开挖工作。
5. 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专类公园、森林公园和湿地等所属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安全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等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6. 负责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结建式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7. 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置,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 履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2. 指导、监督和协调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3. 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4. 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5. 承担房屋修缮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以及白蚁防治管理的监督管理;承担直管公房、廉租房、两限房、公租房、人才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五)市城市管理局
1. 履行市容景观、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2. 承担市容环卫设施综合维护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牌匾标识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渣土弃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 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垃圾焚烧、餐厨处理等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投资大型公益户外广告和夜景亮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管养、维修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地)设置建(构)筑物、临时市场和临街设置围栏的审核并实施的安全监督。
5. 指导全市乡镇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6. 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期间城市管理相关的安全保障工作。制订市容环卫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
1. 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水域客、货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所辖水域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行业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乡(镇)人民政府抓好乡镇渡船、渡口安全管理。
2. 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3. 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安保工作,负责干线航道船闸、普通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 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经营者违法行为。牵头组织道路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内河船舶超载和打击所管辖范围内无证车船、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无牌、报废车船营运等违法行为。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5.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市港口管理局
1. 负责全市沿海、海河联运区港口及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负责沿海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2. 指导、监督港口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督促港口经营人定期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保障港区各类装卸、装载、运输等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负责推进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和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事故防范工作水平。
3. 负责港口范围内码头、仓储、油气管道等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组织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管理工作。
4. 指导、监督港口经营人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市水利局
1. 依法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市域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
3. 监督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4. 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与种植、养殖等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现场监管工作(活动)安全生产。
(十九)市农业委员会
1. 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 负责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肥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农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休闲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市林业局
1. 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职责。对林木采伐、运输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1.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核发及审验等。
3. 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检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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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工作。
2.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 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场所(含舞台及看台搭设、设施设备等)、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
4. 指导、监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 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6. 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 履行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报告工作。
3. 做好医用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
4.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十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市体育局
1. 指导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 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
3. 负责体育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制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十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负责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2. 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责任制执行情况。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 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依法履行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 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6.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评价、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7. 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8. 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9.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市环境保护局
1.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 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按职责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管;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 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十九)市粮食局
1. 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2. 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市海洋与渔业局
1. 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指导、监督渔业船舶安全作业,负责渔港及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口设施维护相关海域、临时倾倒区的审查报批,配合做好碍航养殖清理的工作。
3. 负责渔业船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 依法实施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和渔政执法工作,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5. 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围海、填海、使用海域以及开采海砂等活动。
6. 指导监督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7. 负责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 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2. 督促、指导宗教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十二)市民防局
1. 拟订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维护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自建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使用管理。
2. 负责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城市防灾避难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3. 承担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十三)市旅游局
1.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救援工作。
2. 负责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督促旅游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指导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 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1. 配合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承担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合法性审查的责任。
2. 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 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 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2. 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 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 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3. 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4. 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5. 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 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 按照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3.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十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 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 组织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3.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 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6.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九)市地震局
1. 负责全市震情和地震灾情的监测和预报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2. 依法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强制性评估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3. 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抢险救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四十)市供销合作总社
1. 履行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指导直属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化肥、棉花、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等的运输、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直属企业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十一)连云港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通信运营企业及通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四十二)市邮政管理局
1.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3. 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和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十三)市铁路办
承担全市在建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四)市气象局
1.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 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导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十五)市盐务管理局
负责盐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配合协调工作。
(四十六)连云港海事局
1. 负责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3. 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工作。
4. 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5. 负责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或组织开展水上搜寻救助,依职责承担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四十七)连云港民航站(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1. 负责连云港民航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使连云港民航站运行安全持续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 负责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辖区内、民航专业岗位人员资格、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及维修、民航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航空安全保卫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承担民用机场应急救援、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和机场内供油企业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辖区民航飞行安全、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3. 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四十八)连云港银监分局
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
(四十九)市总工会
1. 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 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4. 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市政府其他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自身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与本规定不符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规定进行调整细化。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明确本行业领域条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本规定其他未及事项参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2月18日市政府印发的《连云港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连政规发〔2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