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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政府文件> 失效文件
        索 引 号 k12498411/2011-00093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03-21
        标 题 关于转发连云港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1〕3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连云港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转发实施。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本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关于转发连云港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连云港

        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连云港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连云港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修订)

         

        (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连云港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工作,提高我市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7〕93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连云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连云港名牌产品,是指在一、二、三产业中经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农业名牌、工业名牌和服务业名牌。

          连云港农业、工业名牌是指在我市辖区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先进、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

          连云港服务业名牌是指以优质的服务价值观为核心,体现服务特色、展示服务形象的理念标识,是服务主体向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优质服务的体现,是在同行业内具有标杆作用,并被市场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和追随度的综合标志。

          第三条  评价认定连云港名牌产品的原则是: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好中选优、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已被认定的连云港名牌产品,优先推荐申报省或国家名牌产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产品商标应当具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商标注册证书。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达到规模经济的能力,市场占有率和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传统特色产品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手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凡是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持证生产。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当通过认证。

          第八条  企业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认真贯彻ISO9000标准,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并保持运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九条  企业环保达到省和市规定的标准。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投诉以及国家、省和市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等。

          第十条  申请连云港农业名牌、工业名牌、服务业名牌的具体条件,由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度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发布当年《连云港名牌申报评价指南》予以细化。

        第三章    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  连云港名牌产品评价认定工作由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领导,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连云港名牌产品评价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下半年由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文件组织申报,并通过媒体加以宣传,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连云港名牌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受理的材料上报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市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方面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企业申报材料分类汇总后,组织行业部门有关专家对申报产品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意见,提出连云港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连云港名牌产品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提交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确定并公布。以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连云港名牌产品、连云港服务业名牌称号,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连云港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和统一规定的连云港名牌产品标志,同时应当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加大名牌产品宣传力度,全市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名牌产品,新闻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加大名牌产品保护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打击假冒名牌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保护企业争创名牌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连云港名牌产品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下降,国家和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以及有重大投诉的连云港名牌产品企业,要严格查处、限期整改,并报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情节严重的,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三条  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连云港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连云港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四条  对连云港名牌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优先扶持,在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企业登记与年检、进出口业务审核、技术基础工作、信息咨询等方面优先服务,积极帮助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产品。对我市获中国名牌产品、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企业纳税所在市、县(区)财政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市政府办公室颁发的《连云港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03〕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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