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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政府文件> 失效文件
        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205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4-07-05
        标 题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04〕14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至2004年10月,在全市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网吧、住宿与经营(含储存、加工、生产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为对象,以消防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公安、经贸、监察、安全生产监督、工会、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即日起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三合一”建筑、网吧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自觉履行法定报审、报查等手续,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安全没有保障的单位,应当自行停业整治。

        四、凡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以及未经文化、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审批登记的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在7月10日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经查验仍不合格的,将依法责令停止营业。

        五、下列情况将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2003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尚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以及省、市、县(区)挂牌督办且尚未整改的火灾隐患;

        (二)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设施设置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和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依法经过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广大公民应当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立即劝阻、制止、举报和控告。各地举报电话,市区:0518-5413780-5643,赣榆县:0518-6221119,东海县:0518-7229932,灌云县;0518-8812770,灌南县:0518-3221640。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凡违反本通告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制度,秉公执法。对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04年7月10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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