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8-00255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8-05-22 |
标 题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蔷薇河挂桨机船舶禁航的通告 | ||
文 号 | 连政发〔2008〕6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有效防止船舶污染蔷薇河,确保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禁止挂桨机船舶在我市蔷薇河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本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蔷薇河挂桨机船舶禁航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防止船舶污染蔷薇河,确保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禁止挂桨机船舶在我市蔷薇河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航时间
从2008年6月1日零时起,蔷薇河通航水域永久禁航挂桨机船舶。
二、禁航范围
我市境内蔷薇河通航水域及其支流。
三、注意事项
(一)除特殊情况外,从2008年6月1日零时起,将永久禁止挂桨机船舶进入我市蔷薇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
(二)从2008年5月31日起,各通往蔷薇河的船闸停止为挂桨机船舶提供过闸服务;所有停留在禁航水域内的挂桨机船舶,必须在5月31日24:00时前驶离禁航水域。
(三)非挂桨机运输船舶必须持有船舶有效证书和配齐相关防污设备,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方可进入我市蔷薇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停泊。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入或者继续停留在禁航水域内的挂桨机船舶,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各船闸管理部门,不得开闸让挂桨机船舶及“三无”船舶进入禁航区,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禁航水域内的港口码头装卸企业,不得为禁航挂桨机船舶进行装、卸货作业;挂桨机船船员、装卸企业和货主应当积极配合禁航工作,不得阻挠执法工作;对无理取闹、暴力对抗海事行政执法的当事人,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从重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