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0-00425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0-09-19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改制遗留问题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10〕12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改制遗留问题的通知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本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改制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2008年第20号)精神,妥善处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改制遗留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前为事业单位的(或人员为事业编制的),原在职在编人员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省政府下发专题会议纪要精神,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其中,单位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个人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承担,补缴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照当地政府规定不需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改制后应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缴费(或欠费)的,可以按规定补缴,免缴滞纳金。
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前未明确为事业单位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参保的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其中,改制前单位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改制后单位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改制后单位承担。个人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承担。补缴到2009年11月。
二、积极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改制后,按照当地医疗保险规定,原在编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参保缴费;未参加的,应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切实保障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原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程序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基本生活。
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尽力提供就业帮助。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遗留问题,不能仅仅考虑安置费用和补交养老金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中要求各地提供就业帮助,对符合条件的可聘用到综治服务中心和矛盾调解中心工作,签订聘用协议,发挥他们有工作经验、懂法律知识的特长,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和改善民生等工作中作贡献。
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招录、谁解决”的原则,因地制宜、区别对待,认真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在今年底前落实到位,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稳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