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9-00120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9-10-29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连云港市“首席员工”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9〕131号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关于《连云港市“首席员工”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本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连云港市“首席员工”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关于《连云港市“首席员工”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连云港市“首席员工”评选奖励办法
(试行)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贸委 市科技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强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培养更多的知识型、专家型人才,提高全市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切实发挥全市工人阶级在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加快沿海开发中的主力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首席员工”制度,是落实科学人才观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加快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加快建立完善科学的培养和教育体系、评价和使用机制、激励和保障措施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第三条 推行“首席员工”制度,有利于形成重技能、学技术的良好氛围;有利于激励企业重视技能人才的培养;有利于解决企业技能人才流失问题;有利于加强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各类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为广大职工开辟更多、更广阔的成长成才之路。
第四条 “首席员工”是授予某工种、某岗位技术技能水平最高的职工荣誉称号,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章 评 选
第五条 “首席员工”评选,由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30名。
第六条 “首席员工”评选标准是: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科学理论知识水平、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能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首席员工”必须从生产一线岗位上的技术能手中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的;
2.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3.在解决重大生产技术难题或在解决引进重大项目(设备)关键技术问题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4.在解决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或为减少事故损失做出较大贡献的;
5.在合理化建议、节能减排、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创新活动中,获市级以上成果奖,且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
6.在传授技艺、推广先进操作方法以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首席员工”评选申报基本程序:
1.基层工会推荐;
2.主管部门工会推荐;
3.被推荐人填写《连云港市“首席员工”候选人推荐表》,随表附获得市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市级以上创新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市级以下首席员工证书复印件等,同时上报2000字左右的技能业绩材料;
4.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评审工作;
5.市评选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入选人员名单;
6.候选人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第八条 “首席员工”的评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和坚持职工群众公认的基本评选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严格考核,宁缺毋滥。
第九条 不断创新“首席员工”评选活动方式和完善评选机制。“首席员工”的评选,要与职工技能竞赛活动相结合,与职工岗位创新竞赛活动相结合, 与优质服务竞赛相结合,与节能减排成果竞赛相结合,与“名师带徒”活动相结合,使“首席员工”的评选活动更具生机活力。
第三章 奖励与待遇
第十条 市级“首席员工”可享受以下待遇:
1.授予“市xx工种首席员工”称号;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授予“市技术能手”称号,企业的可破格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机关事业单位的可破格申报技师选拔或高级技师评审;经综合考核后,由市总工会授予“市五一劳动奖章”称号,颁发奖章、证书。
2.“首席员工”享受一定的物质奖励。
3. “首席员工”可连选连任。连续三届荣获市级“首席员工”称号的,将保留“首席”称号,并优先推荐“连云港市劳动模范”。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下“首席员工”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由授予部门或单位自行确定,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成立市“首席员工”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批准“首席员工”评选表彰方案;
2.审核授予或撤销的“首席员工”人员名单;
3.研究制定“首席员工”管理规定,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首席员工”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市相关部门责任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全市“首席员工”的评选工作;
2.筹备召开“首席员工”表彰大会;
3.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首席员工”日常管理工作;
4.检查有关“首席员工”政治和经济待遇落实情况,提出“首席员工”培养使用建议方案;
5.完成评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首席员工”实行动态管理,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自然取消“首席员工”荣誉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1.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不再从事原专业工作的;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经济后果的;
4.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首席员工”基本情况和业务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加强对“首席员工”的再学习、再培训,积极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操作法。
第十八条 “首席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