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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政府文件> 失效文件
        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200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4-06-30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开发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文 号 连政发[2004]13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了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形势,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市开发园区的比较优势,促进工业项目向开发园区集中,更快、更好发展外向型经济,特提出以下意见。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开发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形势,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市开发园区的比较优势,促进工业项目向开发园区集中,更快、更好发展外向型经济,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土地投资密度。国家级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每亩平均投资一般不低于120万元;省级和拟保留的开发园区每亩平均投资一般不低于80万元。从2004年6月起,全市各级开发园区要根据项目需要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国家级开发区限制建设二层以下标准厂房。

        二、控制项目用地规模。国家级开发区新进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不低于20亩;省级和拟保留的开发园区新进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不低于10亩;凡是低于以上规定数额或达不到土地投资密度规定的项目,一律进入标准厂房组织生产。

        三、明确项目建设期限。凡批准建设的工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1年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用;超过2年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把握投资项目导向。各级开发园区招引项目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立足本地比较优势,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培育和发展优势产业;对于环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坚决拒绝进区,避免影响其它项目进区。

        五、共建共用国家级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全市要按照资源共享、政策共用、共同发展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产业布局的指导思想,积极开展共建共用国家级开发区。对于各县区招引的本地不具备投资条件的大项目,一律引荐到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要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与引荐项目单位,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商定土地基本地价、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和财政收入分成等互惠政策。

        六、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要本着珍惜资源、滚动发展、充分利用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做好规划调整,着力做好园区项目配套完善工作,加快建设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和双回路供电等必备的基础条件,不断提高开发园区承载项目能力。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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