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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2498411/2012-00106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05-17
        标 题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连政办发〔2012〕7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二、扎实做好行政调解工作;三、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本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等方式,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当中,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43号),现就我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一)建立健全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调解的工作指导、信息汇总、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宣传培训、案卷评查、检查考核及重大事项调解等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其他依法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主要领导是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两名以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机构,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覆盖全市、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和网络。

          (二)搭建工作平台。为方便群众表达诉求,市政府决定在市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增挂行政调解接待处理中心牌子,由市政府法制办抽选相关部门人员,轮流值班,具体负责对涉及市、县区政府、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调解的接待、受理、协调、处置、交办及督查督办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其他依法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要建立相应的行政调解接待处理室, 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调解事务的处理。各级政府或部门要为行政调解工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行政调解申请人有办法查询申请行政调解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有专人接待、有具体接待场所、有明确的调处结果。

          二、扎实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三)坚持预防在先。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的工作方法,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制定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预案,并建立重大行政争议预警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防止各类争议纠纷激化或升级。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积极主动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

          (四)依法界定行政调解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围绕行政调解主体、事项、依据、程序以及时限等方面内容,对全市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调解事项开展全面清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突出行政调解工作重点。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当前,要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以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予以解决。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六)遵循行政调解工作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争议纠纷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调解不成再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5.便捷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

          (七)遵守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行政调解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简易程序运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即时履行的争议纠纷,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是政府工作部门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该部门或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要求,也可向同级大调解工作机构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争议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2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2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政府法制机构或大调解工作机构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相关部门参与。

          3.调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涉及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签订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机关应及时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和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调解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式。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工作,探索组建专业性调解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调解机构实施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通过行政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效果。

          (九)强化科技支撑。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或其他电子网络技术,开发建设行政调解信息化平台,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办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等信息化程度,实现行政调解工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方便快捷、有效监督。探索利用视频系统进行调解,推行多部门联动的电子调解方式,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调解效率。

          (十)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1.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每季度要对行政调解工作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统计结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负责行政调解的机构承担。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其调处情况应及时报告;年度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并报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报送情况进行分析并定期通报。

          2.考核评估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争议纠纷,要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指标,明确分值权重,严格进行考核。要完善激励惩处机制,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行政调解工作落实不力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3.公开运行制度。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流程和行政调解人员名单及其行为规范,方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信息宣传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行政调解工作,主动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重视和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报送,对重要、典型的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要采取专报形式及时上报。

          5.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法制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争议,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三、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十一)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信访、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有效衔接机制。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行政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可通过信访、人民调解等救济途径化解争议;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矛盾。通过加强各种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联系与信息沟通,形成形式多样、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畅通有序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确保人民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十二)形成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合力。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的机制,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将行政调解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积极探索行政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或将争议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联合调解和职能部门为主导、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行政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对于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邀请调解的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诉前已经经过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落实重大复杂案件通报制度、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

          (十三)重视仲裁调解及专业调解。积极推行仲裁调解制度,指导仲裁机构建立完善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和制度,发展仲裁调解队伍,从仲裁人员责任、仲裁程序等环节落实调解工作内容,不断提升仲裁工作质量。加强对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林权仲裁、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事故处理等领域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完善配套制度,不断提高仲裁组织专业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重视行政复议调解。按照调解优先,全程调解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在申请、审查受理环节,实行受理前告知调解权利、申请人接受调解则先行调解、暂不立案制度。在审理环节,在书面审查的同时,采取现场调查取证、勘查,召开听证会、质证会、见面会等多种形式查明案情,化解纠纷。在结案方式上,坚持调复结合,能调尽调,尽量采用和解、调解、协调协议、撤回申请而终止的方式结案,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在善后工作上,通过制发建议书、意见书,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等方式延伸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注重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牵头作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积极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作用,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行政调解程序,建立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把调解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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