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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2498411/2022-0002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01-20
        标 题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22〕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决定在限制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时 效 有效 文件下载 连政发〔2022〕9号.doc

        连政发〔2022〕9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限制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海州区

        新海电厂铁路、陇海铁路、兴云路、港城大道、郁林北路、霞辉路、文苑北路、振华东路、郁林路、云台山第小区东侧小路至马涧、新滩官庄路、双拥路、科苑南路、九岭路、瀛洲路、香海湖路、锦屏路、西门路的合围区域。

        (二)赣榆区

        1. 204国道、香港路、怀仁路、时代路、228国道、徐福路的合围区域;

        2.柘汪镇港区临海大道与外环路及向海延伸陆域的合围区域。

        (三)连云区

        1.后云台山隧道交汇口、中山路、海滨大道、汇海路、平山北路、陇海铁路、万福路、港城大道、新光路、沃壤山路、云台山北麓的合围区域;

        2.烧香河沿线、海滨大道 、徐新路、烧香河支流沿线的合围区域。

        (四)开发区

        1.龙桥路、银台路、花果山大道、黄海大道的合围区域;

        2.花果山大道、盐坨西路、松竹路、汇银路的合围区域;

        3.陇海铁路沿线、万福路、港城大道、排淡河的合围区域。

        (五)徐圩新区

        1.徐新路、海滨大道、古泊善后河、烧香河的合围区域;

        2.西防波堤、海滨大道、东防波堤的合围区域。

        (六)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云台街道老环山路毗邻林场辖区(云台林场场部安置小区、林场、山场、朱麻村与开发区边界、老环山路的合围区域)。

        (七)连云港港区

        西大堤、海滨大道、中山路、连高公路与海滨大道交叉口、南防波堤的合围区域。

        (八)各县域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的限制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制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

        非法生产、销售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50。

        非法运输、储存、燃放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2年1月28日起实施。原2020年1月1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连政发〔2019〕116号)同步废止。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关联阅读:《关于在限制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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